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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上海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

来源:智能网
时间:2020-05-09 1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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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上海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发力“新基建”,抢占新风口。5月7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

发力“新基建”,抢占新风口。5月7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正式发布。立足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行动方案》从建设任务、保障举措等方面提出35条举措,力争用三年时间推动上海新型基础设施规模和创新能级迈向国际一流水平。

《行动方案》提出,通过三年努力,率先在四个方面形成重要影响力:率先打造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标杆城市,率先形成全球综合性大科学设施群雏形,率先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超大规模城市公共数字底座,率先构建一流的城市智能化终端设施网络。

《行动方案》明确了具有上海特色的“新基建”四大重点领域——以新一代网络基础设施为主的“新网络”建设;以创新基础设施为主的“新设施”建设;以人工智能等一体化融合基础设施为主的“新平台”建设;以智能化终端基础设施为主的“新终端”建设。上海将通过四大建设行动,全力提升新型基础设施能级,目前已初步梳理排摸了未来三年实施的第一批48个重大项目和工程包,预计总投资约2700亿元。

“新网络”建设行动。深刻把握全球新一轮信息技术变革和数字化发展趋势,率先构建全球领先的新一代网络基础设施布局。

主要包括:高水平建设5G和固网“双千兆”宽带网络,加快布局全网赋能的工业互联网集群,建设100家以上无人工厂、无人生产线、无人车间,带动15万企业上云上平台;加快下一代互联网规模化部署;建设新型政务外网及网络安全设施;构建全球信息通信枢纽。

“新设施”建设行动。立足科技创新中心和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高地”建设,持续提升科技和产业创新基础设施能级。

主要包括:加快推进硬X射线等大设施建设,开展下一代光子科学设施预研;争取国家支持布局新一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电镜中心、先进医学影像集成创新中心、国家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产业创新中心等若干先进产业创新基础设施;围绕前沿科学研究方向,布局建设重大创新平台。

“新平台”建设行动。充分利用好超大规模城市海量数据资源,建设城市全要素数据资源体系,支撑城市治理全方位变革。

主要包括:建设新一代高性能计算设施,打造超大规模人工智能计算与赋能平台。建设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社会治理“一网统管”基础支撑平台,探索建设数字孪生城市。构建医疗大数据训练设施,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开展深度学习等多种算法训练试验。探索建设临港新片区互联设施体系和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智慧大脑工程。

“新终端”建设行动。围绕培育新经济、壮大新消费等需求,加快推动商贸、交通、物流、医疗、教育等终端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

主要包括:规模化部署千万级社会治理神经元感知节点;新建10万个电动汽车智能充电桩;建设国内领先的车路协同车联网和智慧道路;建成市级公共停车信息平台;拓展智能末端配送设施,推动智能售货机、无人贩卖机、智慧微菜场、智能回收站等各类智慧零售终端加快布局;建设互联网+医疗基础设施;培育教育信息化应用标杆学校;打造智能化“海空”枢纽设施;完善城市智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上海特色“新基建”,政府要引导、市场是主体、重大政策举措是保障。《行动方案》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市区协同,在创新支持方式、加强指标保障、推动资源开放、优化规划布局、完善规则标准、培育市场需求等方面加强引导,为社会资金加大“新基建”投入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下一步,上海将全力落实好“新基建”35条,高水平推进5G等“新网络”建设,持续保持“新设施”国际竞争力,加快建设人工智能等“新平台”,完善社会治理和民生服务“新终端”布局,为上海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厚植新根基,打造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写在最后

5月8日,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市金融工作局共同发布《全面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50条举措推动新片区金融业高水平开放。“新片区50条”支持外资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在临港新片区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支持外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由外资控股或全资持有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支持跨国公司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等总部型机构,经批准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使临港新片区成为亚太地区跨境资金流动和调配中心。支持境外投资机构在临港新片区内发起设立私募基金,深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