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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蚂蚁集团暂缓上市,看金融安全和金融创新如何兼顾

来源:智能网
时间:2020-11-04 1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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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蚂蚁集团暂缓上市,看金融安全和金融创新如何兼顾文/陈根“中国的问题正好相反,不是金融系统性风险,而是缺乏金融生态系统的风险”。“今天的银行延续的还是当铺思想,抵押和担保就是最当的

文/陈根

“中国的问题正好相反,不是金融系统性风险,而是缺乏金融生态系统的风险”。

“今天的银行延续的还是当铺思想,抵押和担保就是最当的当铺”。

“监和管是两件事,监是看着你发展,管是有问题的时候才去管,但是我们现在管的能力很强,监的能力不够。”

10月25日,蚂蚁集团上市前夕,在外滩金融峰会上,马云对中国金融监管政策的尖锐演讲,在金融圈热议至今。

10月31日,国务院副总理刘鹤主持召开国务院金融委会议,会议的新闻稿,少见地用了三分之一的篇幅讨论了如何监管金融科技、金融创新,与马云演讲的主题内容,近期蚂蚁集团、陆金所等金融科技公司陆续上市明显相关。

11月2日,证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尽管监管机构未提供进一步的细节,但根据一贯的传统,“约谈”通常表示被当局敲打。

不论是马云的主题演讲,还是监管机构的表态,都直接关涉着一个现实问题,那就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难题。

事实上,在互联网技术的加持下,金融行业的确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球范围内的支付、跨境汇款、网络借贷、银行保险、证券资管等领域“横空出世”,改变了金融行业的样貌,对消费者、投资者大有裨益,诸多公司也得到了资本的青睐。

另一方面,金融的创新往往伴随着对传统制度、体系和结构的“破坏”,这一“破坏性创新”的特质令监管陷入两难:过于严苛容易阻碍了金融创新,过于宽松又容易放任风险的蔓延。为此,金融监管不得不在油门和刹车中顾此失彼。

如何面对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带来的问题和风险,建立我国大型互联网企业有效的监管框架,在金融安全和金融创新之间取得平衡已成为时下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是关乎个人、社会、国家的重要问题。

陈根:从监管到服务,金融安全和金融创新可以兼顾?

科技进步带来金融发展

一部金融发展史,就是一部科技进步史。金融业和金融监管始终跟随着科技创新的步伐不断发展。信息时代下,以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深度学习/高级数据分析、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到来,对金融业产生前所未有的颠覆性影响。

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刺激着消费者行为的改变和对数字金融服务的需求,以科技创新驱动的金融业逐渐改变金融业传统结构,打破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界限,这也就是所谓的“金融科技”。

以国内的金融科技行业为例。按照服务的直接对象不同为标准,消费者端业务(To C)和机构端业务(To B)是两类发展路线。

消费者端业务(To C)以互联网生态为逻辑,以互联网思维布局,强调消费者生态,包括消费场景、消费习惯等等,用技术手段提供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从而以点带面,打通消费者端的金融市场。比如,以数字支付这种与消费强关联的应用入手,从消费金融到互联网理财,再到保险等各类业态。

机构端业务(To B)往往以产业上下游紧密商贸关系为逻辑,强调产业“合作”,重点关注行业中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通过技术解决机构端的场景、用户、产品和运营等方面需求,包括:线上场景的融合和线下场景的升级;服务的下沉和客户的精细化管理;工作流程数字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数字化等。

于是,大型互联网平台依托其积累的大量消费者流量与数据加之数据分析能力迅速成长。包括阿里、腾讯、百度、京东等,就利用其长期服务积累的客户数据和新兴的大数据处理技术,不断向金融领域渗透,发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金融服务生态,特别是在一些小额、零售行业,起到了积极助推作用。

比如,在电子支付领域,推动我国支付服务深刻变革。今年二季度,我国电子支付业务中,非银支付机构电子支付业务笔数是商业银行的3.52倍。在信贷领域,大型互联网企业积极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促进服务重心不断下沉,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提升。蚂蚁小贷“花呗”的用户量超过1亿元,其中约50%分布在三线以下城市。同时,在征信服务领域以及资产管理领域,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入场也对也促进了行业的发展。

陈根:从监管到服务,金融安全和金融创新可以兼顾?

金融发展伴随监管变革

一部金融史,也是一部监管变革史。金融的创新往往伴随着对传统制度、体系和结构的“破坏”,这一“破坏性创新”的特质令监管陷入两难:过于严苛容易阻碍了金融创新,过于宽松又容易放任风险的蔓延。为此,金融监管不得不在油门和刹车中顾此失彼。

金融科技创新导致了金融风险泛化。金融风险泛化首先表现在社会出现的“泛金融化”现象,即传统上必须依赖金融机构才能获得的金融服务,现在可以由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提供。

从前,银行、证券交易所是筹资的主要渠道,现在,P2P、众筹以及在我国被取缔的首次代币发行也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过去占主导地位的以交易所为基础的经纪人,如专业经纪人、场内经纪人,逐渐让位于新出现的中介机构,后者也能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和流动性。原属于金融机构的传统金融业务向新入行的非金融机构分流,后者利用自己的创新技术向客户提供低成本的产品。

于是,相同的金融风险也变得更加频发、更为严重。在信用风险方面,由于P2P平台有更大的风险爱好、信贷风险模型测试不足、激励不相容等原因,它们的信用风险可能远大于银行。

在流动性风险方面,P2P贷款和股权众筹的股权由于缺乏从事交易的二级市场,它们的流动性比银行贷款和一般股票要低。高频交易者没有任何义务向市场提供流动性,他们在市场情况良好时提供流动性,在市场情况恶化时则抽逃流动性,其抽逃速度远非一般投资者所能企及。

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的成立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兴起。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显示,十年之后的2017年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成交量已达到28048.49亿元人民币。

然而,根据银保监会的相关统计,截至2020年8月末,全国在运营网贷机构为15家,比2019年初下降99%,借贷余额下降了84%,出借人下降了88%,借款人下降了73%。网贷机构无论数量、参与人数,还是借贷规模已连续26个月下降。

同时,20余省市相继宣布全部取缔辖区内网贷业务。随着监管机构对网贷平台的专项整治工作今年年底结束转入常规监管,按照一些媒体的判断,“P2P平台全部退出已经进入了倒计时”。

P2P平台爆雷令成千上万的投资人卷入其中,很多人甚至落得“血本无归”的结局。事实上,这也是近几年中国网络贷款平台的新常态。

此外,大型互联网公司进入金融领域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金融业的本质特征,金融业传统上面临的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期限和币种错配风险,以及一些总量和结构性问题都依旧存在。而新增的风险还包括垄断和不公平竞争、产品和业务边界模糊、信息技术可控性、稳定性风险、数据泄露与侵权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等。

在P2P爆雷以及金融科技风险加增的背景下,各地一改之前的宽容态度,陆续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对金融科技的法律要求层层加码,金融科技平台也面临着日趋严峻的合规压力。

陈根:从监管到服务,金融安全和金融创新可以兼顾?

“命令服从”和“破坏创新”

中国资本市场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所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数量已经突破4000家;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上市制度的改革,成为全球接纳和包容“同股不同权”构架的资本市场之一;全球规模最大的蚂蚁集团IPO首次在全球金融中心纽约之外的上海完成定价等。

一方面,中国资本市场三十年发展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至今仍以银行主导融资实现。比如,银行对于具体融资业务开展,更多强调抵押担保;对于提供债务融资的银行的风险控制,更多强调准备金;在监管实践中,以事先的准入限制,金融从业牌照审核为主;背后体现的是宏观审慎管理的监管理念,目的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另一方面,在快速迭代的互联网和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面前,遵循着“命令服从”中心化逻辑的金融监管,与以“破坏创新”为特色的互联网金融出现格格不入的困境。不论是马云的主题演讲,还是监管机构的表态,监管金融科技、金融创新都是时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事实上,在更广义的角度上,“服务就是监管”。互联网金融本身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服务业,它也是新经济的一个亮点和增长点,因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对传统金融的一个突破。

从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来看,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首位和定为核心监管目标没有问题,自然要全力防范和守住底线,但同时要明确的是,避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伤害市场生态环境。只有平衡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保护投资者权益之间的关系,监管才能走上正路,市场才能回归市场。

一条可实施的路径是从单方面的“监管”转向多方参与的“治理”。加强监管协调,推动监管机构之间的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提高监管政策在制定和执行等各个层面的协调。

根据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的界定,从监管向治理的转变,意味着权威主体从“单一监管机构”向“多利益相关方”转变,权威性质从“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向“自下而上的协商性”转变,权威来源从“法律”向“行业自律规则”转变。而这恰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在互联网领域,要充分发挥政府、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个人等各个主体作用。

陈根:从监管到服务,金融安全和金融创新可以兼顾?

另一方面,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明确监督管理原则,立足金融消费者保护、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确保金融稳定安全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建立健全有效监管框架。

这需要严格市场准入,全面推行功能监管。并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平衡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加强数据管理,防止数据垄断。同时完善相关技术和业务标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制定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标准和风险规则,发挥标准规则、检测认证作用,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在技术及其业务运用上有序合规发展。

最后,面对监管和法规面面俱到有可能会抑制金融创新,而太松又会纵容金融乱象和金融诈骗的两难,在单方面的“监管”转向多方参与的“治理”,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监管制度体系的同时,依旧需要平衡好监管与市场创新发展的节奏。

这意味着,需要高度理解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深层次含义,要适应市场化发展和市场化监管的大潮,尊重市场化规则,构建法治化的市场环境,在安全中实现创新,在包容中促进创新,让市场提高市场化和自我修复能力。

金融的本质是克服资金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从而为双方创造价值。金融科技的风险集聚综合着多方面的原因,其风险化解亦无法毕其功于一时,而只有积极稳妥的顶层设计和监管思路的与时俱进,才能在金融安全中促进金融创新,发展金融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