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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04 09:29:40   浏览次数:109
核心提示:2019年06月04日关于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的最新消息:目录00001.1章程00002.▪暂行办法00003.▪对象方式00004.▪支持条件00005.▪标准规模00006.▪申报下达00007.▪监督管理00001.▪附则0000

目录

00001.1章程

00002.▪暂行办法

00003.▪对象方式

00004.▪支持条件

00005.▪标准规模

00006.▪申报下达

00007.▪监督管理

00001.▪附则

00002.2补贴标准

00003.▪2013年前标准

00004.▪两年标准

00005.▪2017年标准

00006.3地方补贴

00007.4编制提纲

00001.▪基本情况

00002.▪总体目标

00003.▪工作计划

00004.▪保障措施

00005.5通知

00006.6最新资讯

00007.7最新消息

00001.▪政策普及

00002.▪新能源

00003.▪达成共识

00004.8催化剂

00005.9补贴建议

章程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为加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对象方式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动力电池、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三种形式。

(一)直接购买: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二)整车租赁: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三)电池租赁:中央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对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电池回购等给予支持。支持条件

第七条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建设与应用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二)确定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至少建立一种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租赁模式。

(三)制定地方财政补助、电价优惠、设置专用停车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注重动力电池和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相关技术标准的统一,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正在制订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五)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的报废及回收体系。

(六)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开放市场环境,不得对补助车辆实施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限制。

(七)做好与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的衔接。

第八条申请补助的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新能源汽车产品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企业保证销售汽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

(二)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三)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并承诺对整车和动力电池按一定的折旧率进行回收。

(四)汽车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消费者提供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保证:在纯电动模式下行使的汽车30分钟最高车速、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最高时速、0-50公里/小时加速时间、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电量(工况法)、续驶里程(工况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及总储电量、充电(快充、慢充)方式和时间、车载充电机的功率和输入电压等。标准规模

第九条补助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

第十条财政补助采取退坡机制。试点期内(2010-2012年),每家企业销售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乘用车分别达到5万辆的规模后,中央财政将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采用电池租赁方式的企业,补助数量按其服务的新能源汽车数量确定。申报下达

第十二条根据试点城市论证通过的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财政部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预拨给试点城市。

第十三条试点城市财政部门根据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情况,据实拨付补助资金,并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拨付情况上报财政部。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年度终了后30日内,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方上报情况和专项核查结果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和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没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企业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补贴标准2013年前标准

1、1.6L以下、排放达国IV、满足第三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的乘用车和非插入式混合动力车 补贴3000元;

2、插入式(PlugIn)混合动力车 补贴4000-50000元;

3、电动车 补贴60000元[2]。

两年标准

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2014和2015年度的补助标准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和20%。现将上述车型的补贴标准调整为:2014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3]

2013-2015年补贴标准

补助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其中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都以纯电行驶里程(R)为标准。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公里每车补贴3.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80≤R<150公里每车3.5万、150≤R<250公里每车5万、250公里≤R每车6万元。

对于纯电动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按其车长划分,纯电动客车每辆补助标准为30万至50万元,混合动力客车每辆则补助25万元。(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定额补贴15万元。)[4]

2017年标准

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

(一)提高推荐车型目录门槛并动态调整。一是增加整车能耗要求。纯电动乘用车按整车整备质量不同,增加相应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要求;纯电动专用车按照车型类别增加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吨百公里电耗等要求;进一步提升纯电动客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要求。二是提高整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提高纯电动客车、燃料电池汽车续驶里程要求,适时将新能源客车续驶里程测试方法由40km/h等速法调整为工况法;逐步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三是引入动力电池新国标,提高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循环寿命、充放电性能等指标要求,设置动力电池能量密度门槛。提高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四是提高安全要求,对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车型,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扣减补贴资金、暂停车型或企业补贴资格。五是建立市场抽检机制,强化验车环节管理,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及产品,及时清理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六是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制度。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目录》后销售推广方可申请补贴。一年内仍没有实际销售的车型,取消《目录》资格。七是督促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应用。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二)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进一步完善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按提供驱动动力的电池电量分档累退方式核定。同时,分别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其中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详细方案附后)。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同时,有关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不断调整完善。

(三)改进补贴资金拨付方式。每年初,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所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级推广工作牵头部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重点抽查后,将申报材料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核查和重点抽查情况,向财政部出具核查报告。财政部根据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

(一)生产企业是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办法;应对自身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强管理与控制,会同销售企业对上报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方案,运用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等,加强对其各级销售商销售信息的管理,销售企业应严格核对每一笔销售信息,确保逐级上报的产品推广信息和消费者信息真实、准确、可查。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新出厂车辆必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2016年及以前已出厂或销售车辆,为用户提供无偿加装服务;对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车辆,在信息采集和管理上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

(二)地方政府是实施配套政策、组织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明确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一是调整完善地方支持政策。各级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方案,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更新更换力度,加强对企业监督检查。二是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应加强验车环节管理,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一致;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把关不严的责任人予以追究,加大对骗补等失信企业处罚。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推广情况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平台。有关省(区、市)应建立地方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及时汇总整理企业报送数据,对接国家监管平台,加强对本地区车辆的监督管理。四是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施限行限购政策。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品牌车辆及零部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三)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强推广应用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建立国家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对新能源车辆(私人购买乘用车可视情况适当放宽)推广应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或省级有关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核查、抽查。

三、建立惩罚机制

(一)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同时,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或取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对不配合推广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认定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公告》《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车辆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暂停或取消车辆生产企业或产品《公告》等处罚措施。对在应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产品,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采取停止生产、责令立即改正、暂停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二)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存在企业骗补行为的地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等处理处罚。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执行。[5]

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车辆带电量x单位电量补贴标准x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节油水平),具体如下:

车辆

类型

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元/kWh)

中央财政补贴调整系数

中央财政单车补贴上限

(万元)

地方财政单车补贴

6<L≤8m

8<L≤10m

L>10m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1800

系统能量密度(Wh/kg)

9

20

30

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85-95(含)

95-115(含)

115以上

0.8

1

1.2

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3000

快充倍率

6

12

20

3C-5C(含)

5C-15C(含)

15C以上

0.8

1

1.4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

3000

节油率水平

4.5

9

15

40%-45%(含)

45%-60%(含)

60%以上

0.8

1

1.2

(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1.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

2.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

3.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比例(m/m)不高于20%。

4.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要高于8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要高于40%。

二、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地方财政单车补贴上限(万元)

100≤R<150

150≤R<250

R≥250

R≥50

纯电动乘用车

2

3.6

4.4

/

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2.4

(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 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 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对高于120Wh/kg的按1.1倍给予补贴。

3. 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kg时,Y≤0.014×m+0.5;1000<m≤1600kg时, Y≤0.012×m+2.5;m>1600kg时,Y≤0.005×m+13.7。

4. 工况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B状态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70%。工况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状态百公里耗电量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

三、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具体如下:

补贴标准(元/kWh)

中央财政单车补贴上限(万元)

地方财政单车补贴上限

30(含)kWh以下部分

30~50(含)kWh部分

50kWh

以上部分

1500

1200

1000

15

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二)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1. 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

2. 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5 Wh/km·kg,其他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13kWh。

四、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补贴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20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30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50

(二)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1. 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大于10kW但小于30kW的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6000元/kW给予补贴。

2.燃料电池汽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五、动力电池技术要求

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动力电池应满足如下标准要求:

1. 储能装置(单体、模块):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标准号GB/T 18333.2-2015,6.2.4条/6.3.4条90度倾倒试验暂不执行)、车用超级电容器(标准号QC/T 741-201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84-2015,6.5工况循环寿命暂不执行)、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85-2015,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2. 储能装置(电池包):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标准号GB/T 31467.3-2015)。

地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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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做好深圳市电动车补贴工作,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9月5日发出了《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并规定,深圳市新能源汽车补助方式包括购置补贴、一次性充电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购置补贴:

一次性充电补贴:

1.纯电动乘用车及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分别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5000元、1000元。

2.纯电动专用车、货车。对载重3吨及以下轻型、微型货车,并取得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的,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对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租赁车等专属充电站的交流、直流充电设备均给予补贴,对其他充电站(桩)仅补贴交流充电设备;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150元/千瓦(注:专属充电站为在集中场地内,建设总功率不低于400KW,服务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和租赁车等营运车辆的比例不低于70%的充电站,须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对于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应按每千瓦时20元的标准专项计提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市财政对按要求计提了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按经审计确定的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动力电池回收。

纯电动出租车营运(购车环节)补贴:

对于有运营牌照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和使用当年奖励指标购买纯电动出租车的,在享受其他纯电动乘用车补贴的基础上,且出租车企业保证纯电动出租车月租不高于燃油车的前提下,给予到期更新车辆一次性营运(购车环节)补贴11.08万元。

对于提前将燃油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辆的有偿牌照出租车,在享受到期更新车辆补贴的基础上,额外再给予提前更新补贴,补贴标准为:剩余年限应计提折旧额×80%,且最高不超过3.2万元。

为保持推广力度基本一致,对于在2015年将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且获得5.58万元更新补助的,再给予一次性营运(购车环节)补贴4万元,具体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编制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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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城市规模与经济发展情况,特别是当地财政状况和居民购买力水平;机动车发展情况,特别是私人领域乘用车保有情况;新能源汽车研发能力、产业基础及推广应用现状等。

总体目标

内容包括:在私人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总体思路;试点工作目标(2010-2012年),涉及车辆规模、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商业模式创新、消费和使用环境、节能减排效果及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拉动等。

工作计划

按年度制订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各种商业模式的车辆推广规模;财政预算及使用计划;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推动商业模式创新、鼓励租赁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安排;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等。

保障措施

内容包括:明确地方政府领导牵头、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并落实职责;明确负责日常组织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鼓励政策的体系框架;明确车辆使用及充电站等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规模及用途;明确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及资金来源,并说明拟采用的技术标准;明确新能源汽车租赁、售后服务保障及回收、报废等责任主体、职责及监督管理措施;科普宣传措施等[6]。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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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10]230号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有关决定,加快汽车产业技术进步,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请示》(财建[2010]41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根据汽车产业基础、居民购买力等情况和有关要求,四部委选择5个城市编制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启动试点。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按照《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执行。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城市及所在省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靠科技,突出自主创新,切实抓好试点工作。要跟踪新能源汽车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将试点效果、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四部委。

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13年至2015年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1]

一、依托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

(一)继续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选择积极性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1]

(二)示范城市或区域须满足以下条件:

1.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点区域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不低于10000辆,其他城市或区域累计推广量不低于5000辆。[1]

2.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

3.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4.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公交车运营、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已出台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

5.相关城市须接受年度考核评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广目标的将予以淘汰。

(三)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城市,可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于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四部委将对上报方案进行审核评估,择优确定示范城市名单。

补贴[1]

(一)补助范围。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三)资金拨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年度终了后,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四)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并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年退坡。2013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

财政奖励[1]

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奖励资金将主要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1]

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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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5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讨论通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而近期国家拟安排60亿元支持推广1.6升及以下排量节能汽车。[7]

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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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普及

新能源汽车是消费者关注的,而且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更是备受关注,对于这些你又了解多少呢?

2013年天津市政府常务会,通过了《天津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及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到2015年,天津各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将达到3.5万辆,2020年达到7.2万辆,在公交、出租、班车、邮政等领域扩大应用规模,在警务、环卫及私人用车领域实现突破,形成良好产业带动效应。记者同时了解到,浙江省人民政府日前发布了《关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15年推广应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3万辆以上。

据了解,天津2010年成为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截至目前,天津在公共服务领域共示范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近500辆,其中纯电动汽车247辆,混合动力汽车232辆,LNG公交车、重卡、CNG轿车拥有车辆两万辆。

按照天津的《规划》,到2015年天津各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将达到3.5万辆,其中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力争达到5000辆,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推广数量达到5000辆以上,替代燃料汽车在公交、出租等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推广数量达到2.5万辆。到2020年,各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将达到7.2万辆,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力争达到3万辆,在私人消费领域实现较大规模应用,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稳步增长,保有量达到1万辆,替代燃料汽车继续扩大应用规模,达到3.2万辆。

在产业发展规模方面,到2015年,天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达到6家,总产能达到6万辆;到2020年,企业达到7至8家,总产能达到30万辆。基础设施稳步推进,到2015年,建设换电站41座,整车充电站5座,电池集中充电站1座、电池配送站6座、交流充电桩1680个,加气站74座。到2020年建设换电站71座、整车充电站5座,电池集中充电站3座、电池配送站30座、交流充电桩1.6万个,建设加气站132座。

而浙江省的《关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浙江省将着力在产业规模、关键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三方面,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到2015年,浙江省将形成年产纯电动汽车5万辆、动力电池10亿安时、电机与电控系统总成15万套的生产能力,重点在纯电动汽车整车及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领域取得一批重大技术突破,推广应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3万辆以上。

据了解,为实现以上目标,浙江省将开展以企业为主导的纯电动汽车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建设纯电动汽车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实施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重点建设杭州、金华两大产业基地,加大纯电动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力度,鼓励商业租赁模式创新示范,积极推动纯电动汽车在景区的示范运营,加快充换电设施等网络建设,加快建设纯电动汽车安全服务体系,加强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和回收管理。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部署,全省将以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金华经济开发区和永康经济开发区为核心,重点发展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混合动力商用车及其关键零部件。重点扶持众泰集团、青年集团、吉利集团等骨干企业重点发展纯电动、混合动力乘用车及商用车,重点支持万向集团、超威集团、大东南集团等企业开展动力电池的研发与产业化。

浙江省政府指出,鼓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国有企业的一般公务用车、商务用车、特定业务用车和固定区域内执勤执法用车等,应优先采购、使用纯电动汽车;鼓励在城市公交系统大力推广应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加快纯电动汽车在城市出租车领域的推广。

浙江省人民政府表示,将支持国家电网公司开展纯电动汽车动力智慧服务网络建设。国家电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已在杭州初步建成一体化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投入运营12座充换电站,平均每座充换电站的服务半径约为3.85公里,基本满足了市区电动汽车的换电需求。杭州已投运的200辆纯电动出租车行驶里程已累计超过200万公里。

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会越来扩大以及普及。

新能源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发布第二批上海市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车型产品信息的通知》,中科力帆旗下两款电动车被纳入补贴行列。不过,这两款电动车只确定可申请中央补贴,但暂时还无法获得上海市的补贴。据了解,奇瑞等品牌的新能源车型也在积极申请纳入中央和上海补贴。

根据市经信委公布的信息,获补贴的两款力帆新能源车均为纯电动轿车。其中,LF7002EV型纯电动轿车的续驶里程为170公里,市场指导价26.7万元,可申请中央补贴6万元,市场销售参考价20.7万元;另一款LF7002CEV型纯电动轿车的续驶里程为150公里,市场指导价24.98万元,也可申请中央补贴6万元,市场销售参考价18.98万元。不过,由于国家对私人购买补贴政策已于2013年12月31日截止,因此2013年中央补贴金额也还未确定,新政策可能会被延续,具体补贴内容以国家相关部委文件为准。[8]

达成共识

2013年3月13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发改委四部委已经达成共识,我国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计划再延长三年的时间。而另据接近延续补贴新政制定部门的人士透露,新的补贴政策最大的变化可能是统一各地的补贴,改变各个地方政府补贴额度不一、各地各自为政的状况。

据了解,新的补贴政策将扩大试点城市,同时,四部委正在研究对由一定节油效果的混合动力车给予更大的补贴。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在“两会”上表示:“(新能源汽车)特别是产业的技术创新,我们还要努力往前走一步,要打开市场、要符合所有的用户,无论是公交的也好、出租的也好、包括私人的也好,”[9]

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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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制定发展新能源政策的时候,是否要避免这种一窝蜂的或者是过渡补贴的政策?”在2014年6月19日举行的“绿色能源与我们的生活”论坛上,一位专家提出了这样的意见。[10]

在他看来,近些年我国新能源产业之所以发展这么快,是因为有国家的政策支持。“像尚德这样的企业,如果没有当地政府的支持,他不可能发展这么快。但实际上这个企业是撑死的,不是饿死的,过量的扶持反而导致企业畸形成长。”

谈及新能源和光伏业,一度创造奇迹并成为领头羊的尚德和赛维总是绕不过去的话题。当他们旋风般地崛起,又如流星般陨落之际,人们不得不认真思考奇迹为何如此来去匆匆,而一直对他们呵护有加的地方政府在此过程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在各地政府的大力扶持之下,我国在短时间内建成了全世界最高的光伏产能,但主要原料多晶硅依靠进口,产品90%依赖出口,且上游生产设备也需进口,据称进口一条生产线就要一两亿元。难怪有人说光伏产业补贴被广为诟病并不冤枉:“我们所谓的光伏产业主要是光伏电池的制造和光伏组件的生产,我们补贴鼓励的不是科学研发,而是传统的制造业。”而这般形成的强大其实很脆弱,稍有点风吹草动,就可能造成灭顶之灾——原本风光无限的中国光伏业,一遇到美国欧盟的双反调查立刻急转直下。

包括光伏在内的新能源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采取一些扶持政策是在产业萌芽期开发市场的必要手段,因为其成本高昂价格太贵,普通民众用不起。比如,中国太阳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分为1.15元/度和1元/度两个标准,相比普通电价依然高出一倍左右。

美国趋势学家里夫金在《第三次工业革命》一书中提到,支撑第三次工业革命的五大支柱之一就是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使其成为世界能源供应的主力能源。现实中,各国也纷纷在新能源领域出台政策、投入资金、创新技术,力争抢占第三次工业革命先机。以我国为例,2006年1月,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新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新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构成,列出国家补贴幅度。在地方,针对新能源产业的各种税费和财政补贴政策也纷纷出台。有专家指出,与国外主要通过税收环节扶持新能源产业的政策相比,中国政府的扶持力度更大,包括廉价的土地成本、环境成本以及财政补贴。[11]

其实,无论新兴产业,还是传统产业,都必须符合基本的产业发展规律。从最开始成本比较高,生产能力比较小,伴随着技术进步,产业培育,成本逐渐降低,然后进入大规模生产。如果在初始阶段政府适当采取扶持政策的话,可以有助于其成长,而一旦扶持过度,反而不利其健康发展甚至形成一种依赖。就好像一个小孩学走路,家长可以稍稍扶一把,但不能两手紧紧搂着,因为最终还是要放开手让他学会自己一个人走。

补贴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往哪里补、怎么补值得商榷,尤其应该仔细考量补贴怎样用在扩大市场规模上,怎样用在提升研发力量上。只有这样,才能使被补贴的产业羽翼渐丰,逐步脱离政策的庇护。

6月17日,中国首个低碳日,国家层面对于低碳发展的重视可见一斑。作为低碳发展的重点领域,如何继续下好新能源这盘棋,则在光伏业遭遇重挫之后备受关注。新能源产业发展初期比较艰难,呼唤扶持政策也情有可原,但政府的补贴只能当做“催化剂”来用,要想真正开拓出一片新天地,还是必须依赖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变革。

当下,新能源的光彩有些暗淡,但市场总是不乏新的热点题材,他们总会不断地被打造出来推到前台。机器人和3D打印技术眼下就炙手可热,热切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地方政府们想必也会争先恐后地扶持这些产业发展。人们需要记住的一点是,工业社会以来,任何一个新技术的兴起和推广,都绝非财政补贴的结果。[10]

补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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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纳入补贴准入门槛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增加生产能力、技术研发能力等要求的同时,也要制定较高、较完善的标准,才能保证电动车所使用的动力电池是有“保障”的。而片面扩大电池能量密度、提升整车续航里程,容易导致安全性、整车性能、经济性均严重下降。目前纯电动车以10.5米公交车为例,能够达到续航里程200公里以上的,需要装配250KWH电池(按照实际工况1.0KWH/KM,DOD80%计算),PACK系统重量(按照85WH/KG的行业较好水平)为2941KG,如果考虑每年衰减7%左右(目前磷酸铁锂电池很难达到的水平),使用5年,电池组电量需增加25%以上,PACK系统重量增加到3676KG。一般纯电动车生命周期基本在6~10年之间,即相当于更换了2~3套电池,往往引起成本过高、整车重量过重,电池处理的环保问题愈加严重。[12]

2016年国家披露了一系列新能源汽车企业骗补名单,数量之多,规模之大,让行业大为震惊,针对“骗补”行为,相关部门将对新能源补贴政策进行大幅度调整也是在预料之中。[13]

单纯初始的续驶里程并不能真实反映整车或电池的性能,也未解决真正用户的“痛点”!对于公交客车,日运行里程180~300公里之间不等,每趟往返运行里程大多在30~40公里之间,固定发车时间、固定停靠站场,强烈不建议牺牲载客量、能耗、安全、寿命和运行效率去装载全天运行需要的电量,应该持续采用以车长、原Ekg值为补贴标准的同时,大力推广“少装电池快充电、运行效率高安全”的模式,目前等速法150公里的纯电电动车辆已经完全可以满足公交车辆全天运行需要。[12]

因此,单一将能量密度、续航里程作为必要指标进行补贴并不合理,这只是基于传统燃油车的使用习惯而进行的延伸,不可避免地错误引导了当前大部分纯电动公交客车技术发展路线、更不符合节能减排初衷。[12]

对于公交客车,[13]日运行里程180—300公里之间不等,每趟运行里程大多在30—40公里之间,不建议装载全程运行电量的电池,应该大力推广快速充电、适当装车电量的模式,[13]目前水平可以一趟一充电,[13]今后充电功率提升,电池性能提升,可以达到两趟一充,甚至三趟一充,还可以推行自动定位充电,远远好于整车装满电池的运行模式,[13]目前等速法150公里的测试模式完全可以满足需要。如需改进,建议提出充电效率要求,比如按照实际工况法40公里测试,必须10分钟内充入40公里所消耗的电量,强调快充性能。[13]对于快速充电的车型,只要能够达到快充标准的车型,同样享受250公里慢充里程的补贴待遇。[13]

对于乘用车,过高的续航里程同样没有必要,日常出行,每日能够工况法行驶80公里左右即可,对电池的装车容量适当、减少车重、减少能耗、减少成本、减少废旧电池处理的压力非常重要。[13]特别是节能减排的重点在于城市运行部分,如果是长途外出,完全应该通过充电站建设解决,也能解决市内土地资源问题。[13]解决城市内快速充电是当务之急。[13]应该大力推进快速充电技术及相关标准,与新能源补贴政策切实挂钩。适当提高整车三电系统,特别是电池的质保年限,目前的五年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五年后的车辆消费者、运营商都无法处置,这种政策相当于降低了电池的技术要求,会导致低端的、不合格的、滥竽充数的电池大量使用。[13]

补贴的根本原因是解决相对于传统车同样的性能下,纯电动车购车成本增加。[13]但是纯电动车的运营成本低,建议应该把购车补贴逐渐转移到运营补贴上,根据行业内电池、电机、电控的成本实际变化情况,每年予以调研统计,[13]作为2020年以后补贴政策的依据,而不是一刀切的取消。[13]

可以建立完善的监控平台,监督车辆实际运行里程,作为申请运营补贴的依据,真正促进新能源汽车持续发展。[13]

为了新能源汽车行业可以健康发展,真心希望,相关部委能从大局出发,重新审视我国新能源行业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制定合适的引导政策,百花争鸣,有序发展。[13]

运营补贴的额度建议以整车载客数量、装车电池容量、最高车速、续航里程为基础,在相同载客量、整车动力性能、续航里程基础上,鼓励车辆小型化、节能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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