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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动汽车充电执行峰谷电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01 17:30:24   浏览次数:185


(七)加快充电设施上高速。适度超前,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设施,并相应更新交通指示牌。2020年前完成我区重要骨干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充电设施建设,2021年前完成所有高速公路的充电设施建设,4星级以上高速公路服务区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其他服务区应按实际情况配建充电设施。在我区各地区主干公路、沿海沿边公路选择有条件的地点建设充电设施。到2021年基本满足电动汽车城际、省际出行需求。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简化建设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含配套)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只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进一步减少用电报装办理环节,2019年底6月前,充电桩用电报装流程优化为“用电报装、装表接电”2个环节,用电报装不超过1个工作日,接电用时不超过7个工作日;充电站用电报装流程优化为“用电报装、现场勘查及供电方案答复、竣工检验和装表接电”3个环节,用电报装不超过1个工作日,用户接电用时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充电设施配套供电保障。将充电设施电力接入作为发展新能源汽车基础配套设施统筹考虑,将设施配套电网设计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用地保障、管廊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保障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探索公用电网对物业管理停车位直接供电模式。电网企业要积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开辟绿色通道,充电设施接入电网原则上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J/45-004-2012)执行,提高服务质量。电网公司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价格优惠,创新充电交易模式。落实国家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扶持政策和财政奖励办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余场所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具备单独计量的,低谷时段(23:00-7:00)用电按电价50%执行,两部制用户2025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充电设施用电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运营商,将分散的集中式充电站统一为售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通过集中交易,形成规模效益,争取更低的充电电费。实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充电设施参与电力削峰填谷,降低电力使用成本。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收取充电服务费;利用国有资金、国有资源建设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在政府最高限价内,按照“成本+微利”原则确定充电服务费具体标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在政府最高限价内,按照“成本+合理利润”原则确定充电服务费具体标准。进一步完善充电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各电网企业,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自有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应优先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不具备引入社会资本条件的,可申请本级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争取PPP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短板领域政府支持引导民间投资专项等中央预算内资金对地方政府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政策和财力水平,通过财政补助、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无偿划拨充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给予适当投融资支持。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金融服务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企业通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鼓励地方政府、园区、景区等主管部门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及其它形式的融资支持。

(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创新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探索电动汽车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设施运营服务、整车、出行服务等企业开展合作,促进充电服务专业化发展,通过众筹、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开展车位经营、车辆租赁、广告服务、大数据应用、电子商务、智能充换电、电力交易等方式增加运营收入,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

(七)强化充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制度,明确各市人民政府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充电设施标准规范建设。充电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存量充电设施按标准进行改造,推进充电设施互操作性检测和认证工作,提高通用性和开放性。规范充电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组建广西电动汽车充电联盟,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全区充电设施行业规模化、规范化、多元化有序发展。通过开展自愿性产品检测认证、行业白名单制定等评价方式,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和行业自律,引导充电设施运营服务水平提升。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电网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组建自治区级服务平台。2019年完成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平台建设并上线运行,应用“互联网+充电设施”的大数据技术,提供充电服务、电桩联网管理、政府监管等服务,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的统一规范服务和管理。已建设的市县第三方充电运营服务平台应同步与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平台融合,实现数据共享,统一服务。

(责任单位:广西电网公司)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与充电设施建设的统筹衔接。建立各领域行业主管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创造有利条件。各市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全力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发展。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协调统一,出台适合本地实际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组织抓好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及配合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自治区各主流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相关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推进情况,开辟专栏进行专题报道。各地要充分利用高杆广告牌、户外大型电子宣传牌等载体,在主要交通沿线、城镇人口集聚区、重要活动场馆、重点旅游景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区域进行公益宣传。大型文化、体育、会展、商贸等活动应尽量使用电动汽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并加强绿色出行主题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自治区新闻办、文化和旅游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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