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动汽车充电执行峰谷电价
广西:电动汽车充电执行峰谷电价日前,广西发改委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指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
日前,广西发改委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指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余场所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具备单独计量的,低谷时段(23:00-7:00)用电按电价50%执行,两部制用户2025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充电设施用电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运营商,将分散的集中式充电站统一为售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通过集中交易,形成规模效益,争取更低的充电电费。实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充电设施参与电力削峰填谷,降低电力使用成本。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收取充电服务费;利用国有资金、国有资源建设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在政府最高限价内,按照“成本+微利”原则确定充电服务费具体标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在政府最高限价内,按照“成本+合理利润”原则确定充电服务费具体标准。进一步完善充电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698号),加快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促进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在《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基础上,特制定我区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基础。我区充电基础设施仍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社会认识不足,利益主体多,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配电网改造、安装条件、投资运营模式等方面,推进难度大,发展速度慢。目前全区已建成充电桩约3500个,充电插座约10000个,全区电动汽车拥有量4.3万辆,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充电设施的需求日益迫切,急需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二)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建设总要求,以统一国标充电接口,统一电费,统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三统一”为原则,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建设模式,分类有序推进,提升利用效率,加快构建满足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智能高效、使用便捷的充电设施体系,促进电动汽车推广使用快速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1年,基本建成与电动汽车拥有量相适应的车桩相随、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具备基本满足为全区电动汽车充电的能力,在全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依托公共服务领域自有停车场、站(位)建设专用充换电设施,到2021年,基本满足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在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位加快推进以交流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桩或充电插座建设,到2021年,基本满足普通电动乘用车充电需求。 ——依托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边临时停车位发展以直流快充为主、交流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适度建设独立占地充换电站和其他类型充换电站,到2021年,基本满足电动汽车补充充电需求。 ——以高速公路服务区为重点,全面推进城际快充站建设,到2021年,基本满足城际交通充电需求。
——依托现有及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站内发展以直流快充为主的充电设施,到2021年,基本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加油站配套建设充电设施。
——依托广西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2019年6月底前,组建广西电动汽车充电联盟,搭建交流平台,加强运行管理,提升充电设施利用效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充电设施进机关。自治区内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设施。至2019年底,自治区级机关(含中直驻邕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实现按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配建充电桩,市级机关、国有企业停车场实现按停车位比例不低于5%配建充电桩;2020年底前,自治区级机关(含中直驻邕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实现按停车位比例不低于20%配建充电桩,市级机关、国有企业停车场实现按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配建充电桩。2021年底前,符合建设条件的市县机关停车场实现按停车位比例不低于20%配建充电桩。鼓励其它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建设内部充电设施。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将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非公务用车用电量。
(责任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充电设施进居民社区。按照“适度超前”原则,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鼓励按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配建充电桩。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发挥开发商等产权单位主体作用,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创新商业运营模式。新建住宅小区在核发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方案审查时,配建停车位应明确按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必须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扩建专用固定停车位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将充电设施纳入居民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加大监管力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广西电网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充电设施进园区。全区各园区包括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各类园区应根据电动汽车使用情况,在现有停车区域配建充电设施。鼓励园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并作为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园区的优先条件。新建园区应按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到2021年底,全区各园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充电设施进城市人口集聚区。遵循从城市中心向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有序拓展的原则,逐步加密公用充电设施布局。重点推进大型城市综合体、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医院、宾馆以及交通枢纽(包括高铁站、机场、客运站、客运港)、驻车换乘(P+R)、城市道路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从2019年起,每年按不低于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到2021年,达到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应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达不到比例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自建的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现有的加油站、加气站应配套建设充电设施,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应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充电设施进公共服务领域。对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因地制宜在道路沿途合理建设快充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充电设施进旅游景区。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旅游景区A级申报内容,A级旅游景区须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到2021年底,全区4A级以上旅游景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实现不低于20%。
(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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