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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01 17:36:06   浏览次数:199


(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各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联动、互助救援措施等内容。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与本单位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充电设施监管部门报告。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充电设施的场站管养单位、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具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四)保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七)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九)开展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没有配备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相关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自变更或任免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管单位。

第二十四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组织起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须设置站长、场站安全管理人员、设备维护管理人员、监控管理等人员。站长是充电站的现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充电站的日常运营管理及安全工作。场站安全员负责充电站的安全宣传教育、日常监督、安全演练工作,协助站长进行安全管理。设备维护员负责充电设备的检测和维修工作,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实时监控员负责充电监控设备及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转,对充电过程进行实时、有效地监控。数据核查员负责日常工作中及时核查每车每次充电数据的完整性,发现异常问题及时报告。充电员负责充电现场管理,并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学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换岗、离岗人员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工作环境和危险因素;

(五)安全操作规程;

(六)自救互救方法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措施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安全生产内容。

第三十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的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教育培训计划或者实施方案;

(二)教育培训课件或者教育培训资料;

(三)教育培训签到表和培训学时记录;

(四)教育培训影像资料;

(五)考试试卷或者考核记录。

委托培训机构进行教育和培训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还应当包括委托培训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生产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目标和安全生产行为准则、规范,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第三十三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同时明确安全生产投入的具体事项,规范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台账,切实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

第三十四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并向本单位人员公示。

第三十六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通过签订《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承诺履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等职责并承担未履职带来的相应法律责任。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详见附录5)

第三十八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条 充电专用停车位应设置明显导引标志和电动车专用标志。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为确保充电安全,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充电基础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基础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四十一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如:功率分析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电压电流测试仪等)每月应至少对充电设施运营整体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估。

第四十二条 已被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五章 安全责任制考核

第四十三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安全责任制考核。

(一)监管单位根据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每年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进行年度安全责任制考核,填写《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表》(附录6)。

(二)考核内容和要求。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及配备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充电设施生产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人。

2、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应保障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费用和投入;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设备,并保障完善、改造和维护设备设施的费用。

3、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建立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操作维护、用电安全、应急处置措施、触电急救方法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应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场站级充电区域、配电房、无人值守区域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5、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月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积极落实整改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生产检查相应台账,以备相关主管部门检查。

6、定期开展设备设施与系统运行维护。应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确保充电设备、配电设备、线缆及保护装置、充电监控系统及运行管理平台的工作状态正常和可靠运行。

7、加强应急管理。应设置应急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

8、统一接入市级安全监控平台。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接入市级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对充电站、充电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安全监测。

9、维护充电站现场秩序。制定充电站现场管理制度,完善操作规程和警示标志,车辆停靠有序,协助指挥充电车辆进出充电站,维持良好的秩序。

10、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落实监管单位文件、会议纪要精神,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考核办法及考核等级。采用日常抽查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抽查考核分数占30%,年终考核分数占70%。年度考核分数(100分)=日常抽查考核分数*30%+年终考核分数*70%。年度考核分数90分以上(含90分)的等级评为优秀,80分(含80分)至89分(含89分)的等级评为良好,60分(含60分)至79分(含79分)的等级评为差,59分以下的等级评为不合格。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运营单位,考核分数不能高于80分(含80分),考核等级不能评为良好。对考核等级评为差的要求运营单位认真整改,对考核等级评为不合格的,给予停业整顿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场站管养单位、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名词解释如下:

(一)场站管养单位:指受市交通运输委委托对政府产权公交场站物业实施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的单位。

(二)运营单位:指经深圳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负责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内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规定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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